对标“最高标准”,金融更好服务上海自贸港区

发布时间:2018-03-30 10:01:10 来源:投资促进杂志 作者:张学森 责任编辑:周健

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要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今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全改方案”)。这是上海自贸区历经2013年“总体方案”、2015年“深改方案”后的3.0版本,“全改方案”明确提出,要设立“自由贸易港区”。

基于3.0版本的全改方案,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改革发展,必须做到“顶天立地”——“顶天”,即自贸金融的改革创新,要对照国际最高标准和国际最高水平,引领全局发展;“立地”,即自贸金融的创新制度,要落实到自贸试验辖区和各类市场主体,产生实际成效。

为建设上海自贸港,构筑法律政策的四梁八柱

“全改方案”和十九大报告,都明确上海自贸区下一步要建设自由贸易港区。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内地现实情况,借鉴香港特区经验,进行系统、缜密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构筑自由贸易港区法律政策的四梁八柱。

其中的“四梁”,就是指制度创新主要应该从四个方面入手: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尽快实现“管放服”落到实处。2.实行区内自由贸易政策,拓展区外自由贸易空间。3.深化贸易便利化改革,推进贸易监管制度创新。4.深化金融制度改革创新,形成跨境绿色金融市场机制。

自由贸易港区法律政策的四梁八柱,是上海自贸区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得以发挥金融贸易、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重点功能承载区辐射带动作用的关键,也是实现建设成为开放度最高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园区总目标的基础。

实施“跨境绿色”发展战略,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明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因此,在建设上海自由贸易港区过程中的金融服务,要对标“最高标准”,实施“跨境绿色”发展战略。

绿色金融是指能产生环境效益以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活动。其中的绿色债券,是将募集资金用于节能环保、空气治理与防污染、新能源、新型城镇化等环境友好型项目,并应使项目能真正实现节能减排等绿色目标。

上海自贸区可以实行绿色金融国际化发展的双向改革措施,探索形成“绿色金融认证”的国际自律规则,结合FT账户功能拓展,引导境内、外机构在自贸区试点发行“跨境绿色金融”产品。

上海自贸区可拓展在金融综合改革方面的平台和体制功能,如以债券市场“熊猫债”为依托,发挥“在岸的离岸市场”的优势(即债券在中国境内发行,适用中国在岸的法律、监管和结算体系,但投资的资金却来自离岸),推出改革和创新措施,实施绿色金融的国际化功能,为我国金融机构、绿色企业创造出在岸发行跨境绿色债券、获得离岸融资的更多机会。

上海自贸区可以通过整合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自贸区市场三个交易平台,整合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合格机构进入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央行合格机构计划),以及近期推出的“债券通”等现有的允许境外投资者进入境内债券市场的各类计划,实施制度创新措施,提升市场基础设施,创新债券市场产品和交易规则,构建起境外机构和资金进出自由、畅通无阻的真正国际化的人民币债券市场。

多管齐下,推动融资租赁赶上发达国家

融资租赁是继银行、证券和信托后的第四大金融工具,它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在上海自贸区,已经形成了融资租赁企业集聚高地和创新发展高地。

有一个有趣的现象,无论在全国还是上海,从租赁公司数量来看,外商融资租赁在整个融资租赁业中占据主导地位。但从租赁规模来看,内资租赁与外资租赁相差不大。

总体而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对国民经济的行业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仍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不能适应引导外资参与我国价值链和产业结构优化、推动我国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竞争等方面的现实需要,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适应、发展环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1)调整管理体制,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调整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体制,由同一个监管部门实行统一监管。比如,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较强的金融属性,可以由中国银监会统一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同时,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法》,确立统一适用于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具体规则。

(2)解决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现象,实施属地化管理。

建议出台相关政策,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公开其注册地和经营地的详细地址,明确监管职责和规则,由注册地和和经营地协同监管,以经营地为主。

(3)扩大租赁资产范围,明确不动产融资租赁规则。

建议结合管理体制的理顺,在出台统一的《融资租赁法》时,将不动产纳入租赁财产范围,并且明确具体规范。以此,允许内外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从事此类业务,避免发生违约纠纷时面临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风险。

(4)调整税收政策,以与国际标准衔接。

建议国家调整税收政策,与国际上同行做法相衔接,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更快发展,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5)规范触网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融资租赁企业与互联网融资平台合作中,无论何种方式,目前都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致使在项目真实性判断、排除重复抵押、租赁物所有权保护、资金监管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因此,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措施,明确操作规范,防范相关风险。

张学森:法学博士、特聘教授、高级经济师,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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