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群租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提出设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发布时间:2023-02-02 来源:中国网商务频道 作者:梁长玉 责任编辑:常玉

梁长玉报道 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2023年2月1日,《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明确禁止“将住房用于群租”,并加大对“二房东”的监管。

目前,上海全市租赁住房约210万套,占住房总量的26.3%,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约180万套,市场化租赁企业出租约10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约20万套(间)。

针对“二房东”加强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转租房达到规定数量,需依法办理登记;以便倒查追溯,保障租客权益。

《条例》创设性地提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按照《条例》,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超出部分应当存入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起到“防火墙”的作用:一方面,最大限度保障承租人利益,确保租金不被中途挪用。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平台的现实运转,确保企业有充裕的现金流。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如果“二房东”企业未按规定开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最高将被处罚款20万元。

住房租赁,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条例》鼓励租赁当事人订立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条例》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涨租”是租赁双方都很在意的要素,《条例》体现了适时调控介入的理念,明确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当“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以依法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条例》还规范了房源信息发布,明确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核实房屋权属证明和基本状况,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发布者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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