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代表朱雪芹:科学精准地推进《上海市工会条例》修改

发布时间:2022-01-24 来源:中国网商务 作者:梁长玉 责任编辑:常玉

朱雪芹和多位市人大代表正在热烈讨论

梁长玉报道 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今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兼)快乐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长三角普惠医疗健康发展联盟健康促进大使朱雪芹召集了42名代表联名建议,全面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并结合上海实际,科学精准地推进《上海市工会条例》修改。

据朱雪芹介绍,在经过系列调研后,他们给出了具体建议:

从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工会工作指导思想上,要首先明确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从法律上确定坚持党的领导是工会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政治保证,并明确规定工会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上海市工会条例》,并确立为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扩展工会基本职责方面,将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进一步为工会组织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满足职工多样化需求,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如何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入会权利?朱雪芹建议增加“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表述,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在修法中,我们要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力的机构。还要明确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和技能竞赛和职业教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等工作。”朱雪芹强调,要进一步回应新形势下协调劳动关系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组织中劳动者加入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扩展了工会的基本职责,丰富了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和维权内涵,为各级工会组织更好履行维护职能、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提供有力法治支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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