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向租户加收电费 第一太平戴维斯(北京)分公司被罚53万元

发布时间:2021-11-30 来源:中国网商务 作者:商闻 责任编辑:常玉

图片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近日,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在向租户收取的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532688.05元。

沪市监浦处〔2021〕15202000000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是位于丁香路858号“丁香国际”的物业管理方,对入驻的租户提供转供电服务,并向租户收取电费。

“丁香国际”计量电表分为一级电表和二级电表,二级电表分布在租户表箱内及高配间,按照租户表箱内二级电表读数对租户收取用电费用。公共区域用电费用约定包含在物业费内收取。另外,线路损耗未计量统计且未约定分摊情形。

另查,当事人为186户租户提供转供电服务,自2018年4月起至2020年1月期间按1.26元/度收取电费;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9月期间按照1.20元/度收取电费;在2020年10月按照0.92元/度收取电费;自2020年11月起至今按照一级电表每月浮动单价计收转供电费。根据租户实际使用电量计算,当事人在2018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共计多收电费6686293.43元,扣除8%线路损耗,当事人实际向租户多收的转供电费5326880.46元为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降低电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532688.05元。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1月17日。

天眼查显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系第一太平戴维斯(中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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