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司法或执法机构要求调取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的,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境外的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