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长租公寓预收租金不能超过3个月

发布时间:2021-02-22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王斌 责任编辑:周健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场监管局、金融局、网信办、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限制资金池、强化开业信息报送、加强租赁合同管理、细化装修规定、建立租赁纠纷调解机制、强化联合监管等方面,全面强化对分散式长租公寓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防范住房租赁行业经营风险,维护百姓住房租赁消费合法权益。

限制住房租赁企业预收租金数额,《通知》明确规定向租客预收的租金数额不能超过3个月,同时收租客租金和支付给房主租金的周期必须匹配,明确禁止“长收短付”经营模式。严格控制“租金贷”拨付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能将租客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通知》还提出北京要建立押金托管制度,要求企业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收取押金后,必须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企业不能擅自动用和挪用。

《通知》还开出五个“药方”规范市场秩序、化解租赁纠纷:一是加强租赁合同管理;二是进一步强调收房合同(租赁企业与房主签订的合同)和出房合同(住房租赁企业与租客签订的合同)都要在签订后3日内备案;三是细化了装修方面的规定;四是明确押金退还的期限和流程;五是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将建立住房租赁纠纷调解机制。

《通知》明确北京将继续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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