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合同不万能,忘删备选条款闹出一场官司

发布时间:2020-06-16 来源:中国网商务 作者:周健 责任编辑:梁长玉

周健报道   2017年10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运输配送服务协议》,约定相应的费率为固定全包价,同时还有燃油价格与运输价格联动的“参考”条款。合作结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另行支付运费约15万元,理由就是存在“参考”条款。甲公司不服,认为双方实际上都是执行的固定运费,没有发生过浮动价。最近,法院做出了判决,支持甲公司。

乙公司索赔:合同的运费内容存争议

甲乙公司2017年10月8日签订的《运输配送服务协议》,期限为一年。在运输费率方面,双方约定相应的费率为固定全包价,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运输车辆将货物从仓库运送到目的地、燃油费用、司机费用和其他由运输引起的费用等等。在整个费率条款的最后一部分另有一段话,内容如下:

2018年10月7日后,双方未继续合作。

2019年初,乙公司联系甲公司,称根据上述“参考”部分内容,本案中的运输费不是固定费率,而是浮动费率,运价根据油费浮动。在合作过程中,油价明显上涨,根据该段文字,运费也应相应上浮。据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另行支付运费约15万元。

甲公司认为,双方之间从来不存在浮动运费一说,一直都是固定运费,不存在需要向乙公司支付差价的问题,拒绝了乙公司的要求。随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抽丝剥茧:自相矛盾的合同,是如何执行的

甲公司委托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刘雨佳律师、张进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应诉。瀛泰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查看了双方之间签署的合同文本,并详细了解了双方之间有关合同履行的具体过程。

通过沟通,瀛泰律师了解到,存在以下值得注意的细节:

1、根据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的运费按月结算,当月结算上月运费。每次对账之前,都首先由乙公司根据上个月的实际业务情况,提供一份运费统计表给甲公司,要求甲公司确认。甲公司确认后,乙公司再根据确认过的金额开具发票。甲公司收到正式发票后,在约定期限内付款。

2、在具体对账过程中,乙公司会对账单金额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一些项目,包括操作费等运费之外的项目,但每个集装箱的运费都是固定的,没有调整过。

3、甲公司按月、足额支付发票中载明的金额之后,双方已于2018年10月结束合作,结束时双方费用已经结清,乙公司并未提出还有没有收到的费用。

根据上述分析,在庭审过程中,瀛泰律师向法院详细阐明了合同履行的过程,以此证明合同中虽然有“参考”部分的条文,但只是一个疏漏、是范本中的备选条款,在这个案子中理应删除但由于疏忽而未删除。

庭审中,乙公司也透露,为了和甲公司合作,购买了一批设备,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合作两年,但是实际上只合作了一年,因此想从甲公司得到补偿。

最后,法院采纳了瀛泰律师的观点,认为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具体过程,双方达成的是固定运费而非浮动运费。

律师提示:示范合同文本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双方合同是在甲公司上级单位发布的示范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制定的,在示范合同文本中,既包括固定费率的条款,也包括浮动费率的条款,由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适用的条款。”瀛泰律师表示,甲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只关注了固定价格条款中的价格金额本身,没有关注“参考”部分的内容并将其删除,从而引发争议。

瀛泰律师建议,各企业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应当从头到尾仔细看一看合同具体内容,保证前后内容一致、逻辑通顺。“在以合同范本为基础的时候,更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删除不必要的条款,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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