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给公司挖坑替自己买单,会一赔到底

发布时间:2020-06-02 来源:中国网商务 作者:周健 责任编辑:梁长玉

周健报道   有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因为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损失,或故意通过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等形式,将公司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章煦春律师,最近经办的一个案例,从公司法角度,值得各家公司的“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管)细细斟酌。

蹊跷的兑付保障协议书

王某是一家大型物流公司的董事,以个人名义出资购买了物流公司的母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产品到期后,母公司无法兑付,王某向法院起诉物流公司,出具了自己与物流公司签署的兑付保障协议书,声称物流公司书面同意对母公司的兑付责任承担连带担保,因此,物流公司应该支付自己的理财款。

物流公司现任CEO调查发现,兑付保障协议书上的公章是真的,但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从未就出具该兑付保障协议进行过讨论、做出过决议,公司其余董事也对该保障协议毫不知情。

最终,法院依据兑付保障协议书上的公司承诺,判令物流公司向王某支付理财款及利息。

物流公司向王某付钱后,也在研究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悖于董事的身份,是否应当反过来赔偿公司的损失。

违反忠诚义务,收入可以追究

公司的董、监、高等管理者,利用自己在公司里的优势地位,获取私利,屡见不鲜。章煦春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领导和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掌握的权力,对公司具有较强影响力,在履职时理应对公司忠诚和勤勉,把公司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特别是在关联交易、自我交易、报酬获取、同业竞争方面,理应更为审慎。这既是法律明确规定,也是管理者的道德底线。

我国《公司法》对未经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交易,完全是禁止的态度,《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章律师指出,相比一般的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往往会更倾向于自身利益,而置公司利益于不顾。前述案例中,王某就有这种嫌疑,与公司签署的兑付保障协议书,未向其它董事及股东披露,未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认可,属于非常典型的违反董事的忠诚义务。“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追究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与公司自我交易,公司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报酬归公司所有。”

公司有权索赔

章煦春律师还指出,由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诚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还有权要求赔偿。依据是《公司法》第149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法律仅规定,执行公司职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要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非公司职务时,特别是为了追求私利而枉顾公司利益、枉顾忠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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