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刨根问底,物流公司摆脱背锅困境

发布时间:2020-05-29 来源:中国网商务 作者:周健 张进 责任编辑:梁长玉

周健 张进报道 江苏省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公司”)在省内乃至国内都很有名,十余年来,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前一段日子却因为一份合同里的“坑”,白干活还要倒贴钱。幸好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现了关键证据,物流公司最近恢复了清白。

三方:矿业公司、贸易公司、物流公司

浙江一家矿业公司(“矿业公司”)要从菲律宾进口一批镍矿石,由于不具备货物进出口资质,因此委托上海的一家国际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以其名义进口,也就是说,贸易公司是这些镍矿石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人,矿业公司是实际所有权人,物流公司则是货运代理人,办理进口报关、报验和通关手续等事项。

随后,三方签订了一份进口镍矿代理协议(“代理协议”),约定:矿业公司承担进口货物的仓储费、增值税等费用;物流公司代矿业公司,垫付增值税款,支付给贸易公司,或直接支付给海关;矿业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代垫的增值税款;物流公司垫付增值税,属于物流公司与矿业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影响贸易公司的实际控货权利。

货物从菲律宾运到了国内某港口,海关向贸易公司出具了一份增值税缴款书,要求支付增值税550万元。贸易公司向物流公司发函要钱,物流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了300万元,但是一直未支付剩余的250万元。因海关的缴款书载明了最后付款期限,贸易公司遂向海关全额支付了增值税550万元。这时候,矿业公司跑路了,贸易公司只得把矛头指向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物流公司赔偿250万的增值税余款及相关利息。

困境:矿业公司跑路,贸易公司盯住物流公司

瀛泰的律师承接了物流公司的委托。

律师仔细研究后发现,案件并不复杂,当事人不多、法律关系也比较清晰,但是三方对增值税费用支付的约定,却不够清晰,条款存在歧义,物流公司无异于给自己挖了一个坑,使得贸易公司有机会对物流公司提出诉讼。因此,明确和厘清三方在该笔费用承担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从三方在此次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将物流公司排除在增值税缴纳义务主体之外,是纠纷的关键。

一审过程中,瀛泰的律师一方面从涉案贸易的背景着手,主张增值税款的最终承担主体应该是货物的实际所有权人,即矿业公司,物流公司支付了300万元,是其行使权利而非履行义务;另一方面,瀛泰的律师主张,由于海关出具的增值税缴纳书中载明的付款人为贸易公司,因此,应由贸易公司支付该笔税款。

根据法律规定,货运代理人只有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才需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而贸易公司未能举证物流公司存在过错。

但是瀛泰的律师深知,物流公司只要无法摆脱对其不利的条款约定,就会很被动。

果然,一审法院没有进一步探明条款背后的贸易背景,只是根据协议条款的约定,判决物流公司有支付增值税款的义务,应向贸易公司赔偿未付的250万元增值税款和利息。

反转:贸易公司转卖了涉案货物

瀛泰的律师替物流公司抱不平,而且考虑到,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经瀛泰的律师询问,贸易公司披露其已经将涉案货物转卖,这涉及到贸易公司是否实际遭受增值税损失的关键问题,因此,瀛泰律师强烈建议物流公司提起上诉。

着眼于一审过程中获知的新事实,瀛泰的律师在二审中直击要害,极力主张,贸易公司转卖货物,使得代理协议的履行发生重大变化,贸易公司成为了支付增值税款的义务主体;另外,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贸易公司事实上也不存在其诉称的增值税税款损失。

瀛泰的律师的立场,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对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瀛泰的律师在结案后提出建议,第一,要避免和不靠谱的公司合作,要对生意伙伴的背景做必要的了解,比如公司的规模、业务经营情况、违法失信记录等等,在必要以及有可能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保证金或预付款作为担保。

其次,在协议里,一定要把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不能产生歧义。

第三,遭遇诉讼或仲裁索赔后,要第一时间获取律师的专业支持,如实完整及时地向律师披露案情。律师指出,“不要怕多说,因为律师会帮你厘清和筛选哪些是重要的事实,哪些是无关紧要的小事情,比如贸易公司转卖货物的事实,就能被律师从专业角度分析,从而成为扭转案件命运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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