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了一年保费,理赔官司却打不赢

发布时间:2020-05-29 来源:中国网商务 作者:周健 冯忞 责任编辑:梁长玉

周健  冯忞报道   保险公司允许张老板在货物起运后12个小时内补办申报,张老板的理解是,这段时间出险,同样可以赔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结果,否定了张老板的主张,科普了“射幸性”这一法律专业术语。

约定:可以在起运后12个小时内申报

张老板有着十几年的蚕丝从业经验,他还成立了物流公司,将自己的蚕丝,以及他人的货物,一起运到目的地,可谓一举两得。

一卡车的蚕丝,货值几百万元,张老板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内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预收了一年保费,并约定每年年底,根据张老板实际运输的货物总价值,保费多退少补。

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合同里和张老板约定,必须在货物起运前向保险公司申报货物价值。如果实在来不及,对于小金额的货物,也可以在起运后12个小时内向保险公司申报。

2018年6月的一天,张老板又收了整整一车货物,有自己的,也有其他十几家蚕丝工厂的,一起运往几千里之外。

卡车很重,在一个下坡处,司机踩刹车过猛,导致刹车片摩擦轮胎过热,轮胎起火,烧毁了车上的全部货物。

张老板闻讯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是报完案,张老板才想起来,这批货物没有在起运前向保险公司申报,于是赶快向保险公司发送传真,补办手续。

保险公司收到张老板的报案,第一时间安排了第三方调查公司到现场。调查公司也发现,张老板没有在货物出运前申报。当张老板向保险公司提出正式理赔请求,保险公司表示,这批货物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张老板不能接受,自己可是预交了一年的保费啊。张老板聘请律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关键:“射幸性”不包括必然会发生的风险

保险公司委托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张进律师应诉。

“本案的保险合同是一个预约合同而非正式保险合同。”张进律师分析认为,保险公司考虑到张老板是大客户,经常有货发运,为了节省双方的时间和精力,只需张老板告知货物详情,保险公司就通通予以承保,不再逐单审核是否符合承保条件,也不再逐单商讨费率。“预约本身只是对将来要签订的那份合同的签订过程、签订方法的一个约定,并不是将来要签订的那份合同。”

张进律师认为这一点很关键,“比如说,大家都不知道明天会不会下雨,那么就可以订立一个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明天下雨导致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但是,如果大家都知道明天要下雨,这个时候就没有人会签保险合同了。”

保险针对的是不特定的风险,而非必然会发生的风险,法律上的专业术语叫“射幸性”,就像射箭一样,能不能射中靶子,事先没有人知道。

回到张老板这个案子,尽管保险公司和张老板约定,可以在货物起运后12个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申报,但是其中隐含的前提是,必须尚未发生事故。“张老板在发生事故后申报,保险的射幸性已经不存在了,保险合同也就不能成立。”

张进律师的观点,在一审、二审法院,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得到法院的认定,保险公司最终不用承担责任。

“现实中,由于保险公司是根据物流公司的实际运货数量计算保费,经常会有物流公司意图通过不申报或少申报的方式,少交保费。但是,买保险不就是为了保障自己吗?为了少一点点保费,就故意的漏报或者不报相应的货物,与其如此,何不一开始就不买保险?”张进律师呼吁投保人,保险合同仔细看,严格遵守保平安,“保险合同中的种种要求和限制,都是大家吃了很多亏之后才得来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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