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上海金融法院将管辖这些案件

发布时间:2018-08-08 来源:中国网 作者: 金慧慧 责任编辑:梁长玉

8月10日起,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证券、期货交易、信托纠纷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等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将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五项案件

今日,最高法出台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规定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11类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最高法立案庭负责人指出,这11类纠纷,争议一方的主体一般都是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持有特定金融牌照。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则不纳入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同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最高法立案庭负责人解释称,网络借贷纠纷,俗称“P2P”纠纷,当事人双方中一方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如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目前不列入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属于普通民事案件。

区别于互联网股权众筹,互联网众筹还涉及到慈善捐款、买卖产品等类型,因此类众筹不涉及到投资营利这一金融属性,不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

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还包括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和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因此,涉及到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也参照该规定执行。

最高法立案庭负责人表示,上述五项案件的前提是应当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辖区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对于上海市辖区外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重大争议情形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上海金融法院进行管辖。

涉金融二审行政案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明确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请涉金融行政案件。

目前,上海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黄浦区外,上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均位于浦东新区。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以这些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一般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当事人不服上述两院涉金融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审理涉金融二审行政案件,此类二审案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最高法立案庭负责人指出,对于上海市辖区内出现的新型、疑难、复杂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情形的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审级上的中级法院,可以对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进行管辖。

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案件集中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最高法认为,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所涉及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有必要性,因此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集中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实践中,对于被告或者第三人是否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以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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