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一万六千字协议有谁从头看到尾?

发布时间:2018-05-23 来源:央视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周健

价值便宜、绿色环保、APP操作、简单易行,这些都是时下共享汽车着力宣传的重点,那么现实情况真的有这么美好吗?最近重庆市民王先生就因为使用共享汽车遇到点烦心事。

租好的车为啥被别人开走了?

王先生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一名大二学生,因为学校附近就有共享汽车的停车点,平时没少和朋友一起使用共享汽车出行,4月30日这天凌晨他通过盼达用车APP租赁了一辆共享汽车,准备等到早上出行的时候再使用,可是等他和朋友到达停车点时,却发现车辆不见了。

客服:我们在拥护协议里面写得非常清楚,用户在下订单取走车辆之后,如果车辆被盗走了,这个是属于用户责任,用户需自行报警处理。

车辆不见后,根据客服的指示,王先生先是报了警,然后再通过盼达用车APP上的行车轨迹开始找车。

王先生:根据手机APP的显示,发现最终车辆停在了璧山区。

于是王先生马上动身很快把车厢找了回来,那么车到底是怎么被人开走的呢,此前王先生所租用的共享汽车停放在西南政法大学附近的一个停车场里,由于处于监控死角,所以监控并没有记录下王先生取车和锁门的动作,不过监控却拍摄到了开走王先生所租用汽车的几个人。

王先生:他是径直走向了这辆车,你可以看到监控画面待会儿,他走到车旁边直接就拉开了车门,然后没有经过任何的取车借车的相关流程。

盼达用车采用APP控制汽车,用车人除了需要在APP上下单以外,还要拍照上传车辆的外观情况才能上路行使,不过监控视频就显示,几个人先是打开另一辆共享汽车,随后不知因为什么原因又下了车,并选择了王先生所租用的共享汽车,在停车点逗留几分钟以后,最终驶离停车场。

丢失的共享汽车共享汽车租赁公司:双方都是受害者

根据记者的调查盼达用车的共享汽车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依然不能启动,那么王先生的租赁的共享汽车到底是怎么被人从渝北区开到璧山区的呢?

王先生租用的是一辆由盼达用车提供的长安-奔奔EV,按照25/元每小时计费,每天169元封顶,根据盼达用车方面的记录,从4月30日的零点19分到晚上的九点十一分,这辆车都是由王先生使用,他需要支付169元的用车费用,不过这笔钱王先生并没有支付。

王先生:我希望能搞清楚这个车辆到底怎么是被盗的,到底这个车辆被盗是我的责任还是盼达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车费我暂时是还没有支付,然后我希望能跟盼达协商之后再考虑这笔费用到底应该怎么付。

盼达用车采用APP控制车门,用户租赁了该共享汽车以后,在还车之前除了盼达用车的工作人员和租车者本人,按理说是没有人能够轻易打开这辆汽车的,王先生认为他租赁的车之所以能够被人开走,是因为当时的车辆仍处于授权使用的状态,这时候他人只要能够打开车门就能够启动车辆。

王先生告诉记者,4月30日凌晨他和朋友到停车点采用APP取了车以后,随即锁了车门,为了证明这一点,王先生要求盼达用车提供该辆共享汽车从4月30日凌晨到还车期间所有的开关门记录,但盼达用车方面始终没有提供从王先生取车到第二天上午期间的记录。

刘满:这种事真的不是经常发生的,责任的话其实这个肯定不是企业的责任,这个肯定是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我们双方我刚才也说了都是一个受害方。

丢失的共享汽车一万六千多字的用户协议是否公平

盼达用车方面表示王先生所租用的汽车到底是如何被他人开走的,还是要进一步调查,他们将会去免去王先生这一次租用共享汽车的相关费用,但是在王先生看来呢盼达用车平台的用户协议无论是车辆丢失还是被盗用户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很不公平。

王先生:我觉得它这个处理方式比较草率,因为车辆被盗肯定是要结合车辆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查看的,那他没有查看车辆的具体情况就下结论,就把责任往消费者身上推我觉得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刘满:我们企业我们也是受害方,车被撬了然后被丢了,然后我们还要给他跪着道歉吗?然后真的这样我就不太认可,这位同学的想法了他有点偏激了。

记者注意到在注册使用盼达APP时,用户必须同意一个一万六千字的用户协议,其中就写有如用户在租赁过程中发现车辆丢失,若最终未找到车辆,用户需按照车辆丢失时的价值进行赔偿,用户有义务确保所租用车辆的安全。

而且租赁汽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车辆本身的损害和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由用户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到底合理吗?记者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专家。

吴如巧:如果他有证据证明他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是因为你这个租赁公司,你这个车子存在硬件的损坏,或者存在这种软件的漏洞,才导致这个车被别人盗用,那这个时候消费者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记者注意到盼达用车的用户协议就对该平台的共享汽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绝大多数情况都进行了规定,并在协议开头写到,一旦用户使用盼达用车服务,即表示同意该协议的所有条款约定,不过在吴如巧看来这种格式条款及容易对消费者的权利造成侵害。

吴如巧:我们一般认为如果你这个合同条款就双方当事人来看,明显对一方不利,而明显对另外一方有利的话那可能它的效力我们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共享汽车是一个新行业,新的市场,很多新的用户都没经验,当事人是政法大学的一个学生,表达非常清晰很专业,在面对这种情况下自己还能够说清楚哪些地方的权益被侵害了。

但比较让人错愕的是一万六千字的协议,谁会去认真的从头看到尾?这样实际上就是在择开自己的责任。除了政法专业的同学们可以表达一下自己的见解以外,普通的消费者也得注意,相关的监管也得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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