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

发布时间:2018-05-0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周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5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通知》中严禁校园借贷、高利转贷、暴力催收等行为,明确未经批准不得设发放贷款业务机构,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业务。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就是为了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严打一严禁一改进”

《通知》中主要内容为“四严打一严禁一改进”,具体为: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另外,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以及改进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对于违反上述禁止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中还给出了依法调查处理的方式。

一是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推动借贷阳光化

民间借贷,一直是金融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长期以来,由于监管难度大、借贷利率不透明等问题,大量资金游走于灰色地带,对正常金融秩序造成干扰,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也为传统民间借贷提供了“新外衣”,使民间借贷的性质更趋复杂,乱象频出。此前曝出问题的现金贷平台,也有不少实际上是高利贷公司线上化。

民间借贷表面上的“蓬勃”,对应的却是不时引爆的雷区。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透露,2013年到2017年,最高法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705.9万件。其中,有超高利息问题,也有随之带来的暴力催收、裸贷等备受瞩目的话题。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就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作出司法解释,并明确包括P2P在内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018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行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签署仪式,针对不当催收、信息保护、外包管理等当前债务催收最突出的问题划定底线。在同时间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指出,将密切监测民间借贷利率运行情况,引导民间借贷利率、用途和借款方式合理化,压缩非法集资活动生存空间。

民间借贷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有行业资深人士表示,中国家庭在正规金融市场“有限参与”,与之对应,民间金融市场却“过度参与”,这说明传统金融在覆盖金融需求方面还存在不足甚至是空白,普惠金融的发展依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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